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通知
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定于近期发放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发放时间:2007年10月22日至10月26日。
上午8:30—12:00;
下午14:00—17:30。
发放地点: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。
发放办法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,“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,并取得相应证书的,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,收回证书,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。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,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。”,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,复审合格的,颁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,复审不合格的,成绩作废,证书收回。
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(报考条件见附件1),凭本人身份证、准考证、学历(或学位)证书的原件(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),以及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(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,作为获得资格的档案依据)。因故不能本人领取,委托他人代领的,除提供以上证件外,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手写委托书一份。
注意事项:如合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,请拨打电话83777159联系补领证书时间,领证地点及发放办法同上。
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
二○○七年十月十七日
附件1:
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
考试报名条件
一、报考对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(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)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,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。 二、报考条件 (一)报考初级,必须具备中专以上(含中专)学历(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,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(如学生证等)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)。 (二)报考中级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1、取得大学专科学历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。 2、取得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。 3、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。 4、取得硕士学位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。 5、取得博士学位。 6、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(下称“暂行规定”,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)发布前,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,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。 对在《暂行规定》发布前,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、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,其中: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“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”科目考试,成绩合格者,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;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“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”科目的考试,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。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。 |